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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獻元台中報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年4月28日公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自1日起,連鎖飲料店、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及連鎖超級市場等四類業者,應提供消費者自備「非一次用飲料杯」購買飲品至少折價新台幣5元(含)以上。台中市政府環保局首日稽查零違規,業者均已於營業場所清楚標示「自備飲料杯省5元」等字樣,呼籲業者持續配合法規落實,以免違規受罰。
 
環保局長陳宏益表示,過去列管連鎖業者配合源頭減量政策,包含提供現金折扣、集點優惠或飲料加量等優惠方式,以做為消費者自備飲料杯消費誘因。現在自7月1日起,即回歸提供最具實質的現金優惠價差至少5元。
 
目前台中市列管連鎖業者約3838家,實施前即有21個品牌計2081家門市已超前實施(約55%)。1日為新制上路首日,環保局針對轄內飲料店業密集的勤美、公益商圈及一中商圈周遭店家,抽查50個品牌進行稽查輔導,查核結果全數符合新政策規定。
 
陳宏益指出,目前查核輔導依規實施者,已累計71品牌共計3326家門市(約87%),感謝各業者配合政策推動,藉此鼓勵民眾養成自備、重複、少用的綠色生活習慣,並引導業者提供循環服務,從源頭減量做起,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降低垃圾處理對環境衝擊。
 
陳宏益提醒,業者若未提供自備「非一次用飲料杯」者優惠,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規定,可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請業者持續配合政策落實,消費者或業者如有相關問題,可向環保局洽詢(專線04-22294025),相關資訊可上台中市環保局資源回收網(https://recycle.epb.taichung.gov.tw/news/news_01.asp )查詢,防疫期間提醒民眾落實佩戴口罩、勤洗手,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一同兼顧防疫與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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