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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獻元台中報導】為使台中市民眾及外地旅客於台中市活動時,電動車輛停放公有停車場時皆能公平使用公共充電設施,並為增加周轉服務效率及基於使用者付費精神,避免部分電動車輛長時間使用,造成其他電動車輛無法在電力不足時及時充電,台中市政府交通局長葉昭甫表示,7月1日起將實施公有收費路外停車場充電車格陸續納入收費管理,以達公有停車場設置充電設施及促進友善電動車環境的美意。

台中市停車管理處指出,為維護公有停車場充電車格使用秩序,自7月1日8時起實施充電車格收費管理,採第一小時20元,第二小時起每小時40元的累進收費制,各式證件及車種(含月票車)均依公告費率收費,未來將視使用率滾動檢討費率。

交通局長葉昭甫呼籲,請將「充電車格」留給真正有需要充電的民眾,遵守使用秩序,合理、公平使用公共資源,電動車若停放於台中市其它公有非充電車格(路邊、路外約11萬格)仍維持免收停車費的減碳鼓勵。

葉昭甫強調,市府持續推廣各項綠能措施及改善空氣品質,在電動車市場已日趨成熟且近年電動車輛數大幅成長之下,也積極向中央爭取充電樁建置補助,並逐年於公有停車場及公有場域增設充電設施,同時號召民間能源業者因應電動車充電需求日益增加,共同協助加速建設快充站,提供電動車主更多元的充電服務,以營造更友善的電動車輛環境,也有助推廣民眾使用低碳交通運具。

交通局說明,充電車格依停車場法規定屬「專用性質」,任何車輛停放於充電車格,若未充電即屬占用行為,除將依充電車格公告的停車費率收費外,並依法實施車輛拖吊移置作業,民眾可以利用「告示牌」上的QR-Code協助舉報違規停放車輛;提醒民眾,公有停車場充電設施屬公共資源,任何人都應公平合理使用,將「充電車格」留給有「充電」需求的民眾。

交通局表示,因應公有停車場充電車格,從7月起實施收費管理作業,交通局將持續觀察實施情形適時滾動檢討,請大家共同維護、營造友善低碳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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