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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朝枝∕南投報導〕為解決公共設施用地經劃設保留而長期未取得之問題,維護人民權益,縣府依據內政部研擬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相關作業。相關案件縣府已於110年11月全數經本縣都委會審竣完成,並於同年12月初提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中,迄今預計解編之公共設施保留地面積合計約128公頃。
縣府建設處表示,經盤查本縣公共設施保留地總面積計約338公頃,包括公園、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用地約123公頃最多,其次為學校用地約28公頃等。另需扣除河道、道路系統等公共設施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討後,仍有使用需要之必要性外,均納入此次檢討變更範圍。
建設處指出,經檢討此次縣府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共涉及15個都市計畫區,涉及變更案件數208件,公開展覽期間共通知涉及變更內容之土地所有權人計5339人,收受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248件。
建設處表示,檢討變更內容因涉及土地所有權人數眾多且影響權益眾大,需考量之面向較多,故地方及中央審議程時程較為冗長,請相關土地權利人諒察;另審議期間仍時有民眾再提出陳情,縣府亦積極配合辦理其審議程序,故相關之變更內容,仍以內政部審議通過並發佈實施之內容為準。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係依據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選擇適當地點預先劃設供公園、學校、機關、道路等公共使用之土地,惟大部分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及興闢需透過一般徵收方式辦理,縣政府財政尚須評估配合負擔,以減少影響相關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有鑑於此,監察院於102年糾正內政部及各級地方政府有關「各級都市計畫權責機關任令部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達3、40 年迄未取得,嚴重傷害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與財產權。」,縣府依據內政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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