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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朝枝∕南投報導〕南投縣今(112)年發生交通事故死亡高達66人,受傷人數1萬380人,其中肇事因素最多者為車輛行經非號誌化或閃光號誌路口未停未讓,發生事故計有2,360件,造成11死3,148人傷。
   經分析無號誌路口事故占交通事故約6成,肇事原因以車輛於路口「閃光紅燈未依規定讓車」及「無號誌路口支線道未讓幹道車先行」及「無號誌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為3大主要肇因,為降低事故發生,積極提升民眾「停讓觀念」,警察局於113年起,針對車輛行經閃光紅燈及遇有停讓標字(線)未停車再開,將加強這類違規行為之取締工作,以求對症下藥,精準執法,降低事故發生率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表示,違規執法認定標準,以車輛行經有明確閃光紅燈、停字、讓字警告標誌,未完全停下再開,認定明確違規才舉發,本局並將要求員警取締時應採取錄影蒐證輔助,以避免爭議。依現行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機車行經閃光紅燈號誌或非號誌化路口有停讓標誌(字),未停車再開最高可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顯見縣民對於無號誌路口停車再開觀念有待強化。
   本項執法工作目的是以導正汽機車駕駛人習慣,進而減少交通事故為目標,並非以取締開罰為目的,警察局特此呼籲,看到停讓標誌(線)、閃光紅燈時車輛應減速接近並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請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則,以提升非號誌化路口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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