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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周為政彰化報導〕積欠百餘萬元稅款和健保費,羅姓公司老闆遭法務部彰化分署管收,子女不忍父親坐牢,除代繳部份欠款外,並以不動產作擔保,始讓父親免受牢獄之苦。


彰化分署發言人江佳蓉主任執行官說,羅姓男子經營一家林園景觀工程,但積欠勞保費、勞工退休金、健保費、營業稅和營所稅等,總計134萬元,經勞保局於111年起陸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強制執行。


江佳蓉發言人說,分署只追繳9萬餘元,並多次通知羅到分署報告公司財產狀況,但均拒不到場或不願主動清償,分署使出「最後手段」,將他拘提到案,再向彰化地院聲請管收3個月獲准。


分署指出,58歲羅男掌管公司業務,111年起應對公司員工負擔的勞保費、勞工退休金和健保費等,皆拒不繳納,執行過程中又處心積慮將公司資金移轉挪用,抗繳心態和阻礙國家公權力執行的行為至為明顯。


江佳蓉主任執行官說,分署查出公司於111年8月25日,與第三人就給付工程款事件成立調解,羅於同年9月8日依上述調解內容,以公司負責人身分簽收第三人給付的500萬元支票,但羅卻不用來繳納欠款,反而轉讓給兒子擔任負責人的其他公司,並提示兌現支票。


分署查出,羅的公司於110年至111年間,營業銷售金額1300萬元,公司於110年仍有挖土機、鏟土機、貨車等財產,財產目錄預留殘值合計94萬2043元,羅經分署拘提到案,只交出其中2台小貨車供拍賣,對變賣公司資產和500萬元支票資金流向,均無法清楚交代,認符合「顯有履行可能但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管收事由,乃向法院聲請管收。


分署指出,羅無法在管收核准當天完成分期繳納,提供擔保程序,只能先進看守所管收,其子女不忍父親受到牢獄之苦,即於管收隔日與分署連繫,要求分期繳納,管收第三天一早,即至分署簽署分期償還方案,當場繳40萬元,並由兒子提供透天厝所有權狀作為擔保,終讓父親回家,不必在看守所忍受酷暑煎熬。
 
   
彰化分署呼籲,收到傳繳通知後應自動繳款,勿存僥倖,並任意脫產,意圖規避執行,以免遭限制出境、出海及拘提、管收等強制處分,分署說,接獲分署傳繳通知,勿自行認定是詐騙集團而棄置不理,有疑慮請撥電話與承辦人員連繫,「誠實繳稅」,杜絕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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