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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朝枝∕南投報導〕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考量以塑膠材質及紙質為酒品盛裝容器之材料,有其安全期限之限制,《菸酒管理法》第32條第1項第8款規定,酒盛裝容器為塑膠材質或紙質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
   另為防範業者於酒品標籤上作誇大不實之標示,造成消費者誤信,而影響其權益,該法第32條第2項後段規定,進口酒不得另標示原標籤未標示事項。
菸酒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若違反上述規定,依該法第50條規定,除第1次查獲情形未涉及標示不實或使人誤信者,得先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屆期不遵行者,按次處罰,並沒入違規之菸酒。對於陳列或貯放不符本法標示規定之販賣業者,則沒入違規之菸酒。
   南投縣政府呼籲相關業者確實配合辦理,以免受罰。民眾如發現不法之菸酒,請勇於提出檢舉,南投縣政府菸酒檢舉專線:(049)224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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