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朝枝∕南投報導〕內政部已於113年3月29日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部分條文,明定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範圍內之土地辦理逕為分割,及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或農村再生條例等規定辦理開發之法源依據,同時配合交通部建議,修正露營區相關設施之高度限制。
縣府地政處唐仁梂處長說明,本次修法新訂逕為分割與辦理開發之法源依據,僅適用於內政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之「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鎮西堡及斯馬庫斯部落」範圍;而配合交通部修正「露營場管理要點」,配合修正放寬「露營區相關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衛生設施」及「管理室」之附帶條件,將高度限制修正為4公尺,將有助於本縣既有露營場業者申請合法化,相關申請案地政處亦將積極配合審查。
報社資訊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