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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文一嘉義報導】嘉義地檢署接獲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報告,何明德行善團負責人陳姓被告及其夫蕭姓被告,涉嫌侵占行善團捐款一案,經指派陳靜慧檢察官指揮偵辦,歷經數波搜索、傳喚及比對相關事證,案經偵查終結,認蕭姓、陳姓被告犯罪事證明確,提起公訴。起訴書指渠等以自身及家人名義,透過購買金融商品、高額保單及不動產等方式洗錢,被告2人所涉侵占之犯罪所得6億9,570萬6,401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起訴書指出,陳○智及其配偶蕭○彥未經政府核准立案,成立「何○德行善團」,自民國91年起,以承襲陳○智父親何明德嘉義行善團造橋、鋪路及施棺等善行名義,透過網路及FACEBOOK臉書等管道,向社會不特定善心人士以收取現金、匯票及支票等方式募款,並將募得捐款分散於陳○智、蕭○彥及其家人之金融帳戶,經統計該等私人帳戶自91年起至109年止,累計收取款項高達新臺幣14億2,203萬5,201元;詎陳○智、蕭○彥利用管理前揭捐款之便,自91年起至110年3月間止,除實際用以造橋、鋪路及施棺之金額累計7億2034萬元及帳戶內所餘598萬8800元外,餘則將前揭捐款以陳○智、蕭○彥及其子、媳及兒孫等家人名義,分散購買總價達6億9,570萬6,401元之金融商品、高額保險、不動產及存入私人帳戶等方式侵占入己;陳○智、蕭○彥為掩飾、隱匿前揭侵占金錢所得來源及去向,竟以渠等自身及上開家人名義,透過購買金融商品、高額保單及不動產等方式洗錢,總金額達6億9,306萬2,498元(業經法院裁定准予扣押)。
 
起訴書指被告陳○智、蕭○彥所為,均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及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等罪嫌。   被告2人所涉侵占之犯罪所得6億9,570萬6,401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其中6億9,306萬2,498元業經法院准予扣押)。
 
檢察官以被告2人利用社會大眾對於公益事務之關切與善心,將應全數用於公共事務之捐款挪為己用,甚而進行金融商品之投資與操作,顯與民眾捐款之初衷相違,且有害社會良善風俗,應予從重量刑,以資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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