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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東特派員張柏東/花蓮縣報導

花蓮市代會主席李振瑋

花蓮地檢署接獲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通報,轄內花蓮市代會主席李振瑋於民國111年7月8日起,利用其名下和〇開發有限公司(111年9月27日負責人變更為林〇群)所開設之永〇銀行公司帳戶,收受不詳詐欺集團騙取被害人層層遞轉匯入之贓款後,交由陳〇綸、洪〇珊、李〇曄、金〇甫、吳〇喬、劉〇萍、邱〇豪、張〇鑫、吳〇芳等人製造泰達幣(USDT)交易紀錄作為金流斷點,佯稱係收受虛擬貨幣幣商匯入之款項,實則為詐欺贓款,再分別由李振瑋本人及其助理魏〇揚於111年7、8月間提領多筆之大額贓款,匯入其他共犯之帳戶或另行製造泰達幣之幣流,以規避檢警追查,顯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詐欺及洗錢等罪嫌。

地檢署獲報後旋即指派葉柏岳檢察官負責偵辦,並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花蓮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共同調查,經專案小組調閱金流發現和〇開發有限公司所有永〇銀行公司帳戶,部分確為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層層遞轉時皆係匯入即轉出,具備時間密接性,且李振瑋、魏〇揚於111年7月底至8月初期間,均有親自提領該帳戶內大額現金之情形,共計提領新臺幣(下同)1,921萬餘元,另追查該帳戶於111年7月15日至8月1日間,轉入轉出之金額累計亦高達8仟多萬元,部分涉及鉅額之詐欺贓款,與詐欺集團使用帳戶表徵相同,但犯嫌均佯稱其等為幣商集團,並與第一、二層客戶進行實名認證而辯稱不知匯入款項為詐欺贓款,藉由創造泰達幣之幣流以配合詐欺匯入之贓款,實為規避檢警追查之洗錢方式。

本案經調查後,由地檢署葉柏岳檢察官於113年3月19日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花蓮縣警察局、新竹市警察局、彰化縣警察局等單位,分別至花蓮縣、新北市、臺北市、新竹市、臺中市及桃園市等17處執行搜索,並拘提李振瑋等12人到案說明,經檢察官於翌日(3/20日)複訊後,認為被告李振瑋等12人共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款之加重詐欺、洗錢防制法第14條一般洗錢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1項指揮、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重大,復考量被告彼此間供述或有出入,針對扣案之行動電話及相關資料,尚有勾稽金流以釐清之必要,乃諭知被告李振瑋交保100萬元、張〇鑫交保100萬元、陳〇綸交保10萬元,洪〇珊、李〇曄、金〇甫、吳〇喬、劉〇萍、邱〇豪、魏〇揚等7人均交保5萬元,林〇群、吳〇芳2人皆限制住居,以確保後續偵查之順利。

地檢署呼籲詐騙手法不斷變異,近來虛擬貨幣投資為名之詐騙話術甚多,民眾須謹慎小心查證,以免受騙被害,造成財產重大損失,影響個人、家庭、社會甚鉅,地檢署將速查嚴辦各類詐騙案件,並積極追查犯罪所得,以保障人民財產安全,維護金融秩序及社會安定,同時將遵循行政院通過之「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 1.5版」,繼續積極查緝詐欺集團犯罪,以維護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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