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地檢署偵辦被告明〇〇等人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認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茲說明如下:
緣地檢署於114年2月間,接獲最高檢察署檢送民眾檢舉資料,另經民眾告發,指稱花蓮市有戶政人員登門向民眾查詢罷免提議人名冊簽名真偽,疑涉不法情事,立即分案偵辦,並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花蓮縣調查站函詢中央選舉委員會、向花蓮縣選舉委員會調取相關資料,及詢、訊問相關證人後,認被告明〇〇等人知悉罷免提議人名冊簽章之查對,係屬花蓮縣選舉委員會之權責,而花蓮縣選舉委員會並未委託戶政機關查對提議人名冊之簽章,涉嫌利用花蓮縣選舉委員會請戶政機關查對罷免提議人名冊戶籍資料之機會,於法定職權外,違法利用罷免提議人名冊之個人資料,涉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44條、第16條等罪嫌。
地檢署為釐清事實,3/25日指揮花蓮縣調查站、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花蓮縣政府民政處、花蓮市戶政事務所等5處執行搜索,並查扣相關證物,後續亦將儘速偵辦以查明真相。
地檢署偵辦案件並無預設立場,認事用法均秉持客觀中立之態度,請外界切勿恣意揣測,留給檢察官純淨的辦案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