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姓被告於民國115年6月12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依托咪酯菸彈後駕車上路。嗣於行經花蓮縣新城鄉七星灣大道某處時,逆向行駛至對向車道,接連與兩車發生擦撞並導致他人受傷。經警方獲報到場處理,將被告送醫急救並施以唾液快篩,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與依托咪酯陽性反應,並扣得依托咪酯菸彈6顆。
鄭姓被告經地檢署江昂軒檢察官複訊後,認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第4款之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之虞,並已造成公眾交通往來之實際危害,爰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獲准。
毒品不僅戕害個人身心,毒駕更是將無辜用路人推向危險邊緣的惡劣行徑。地檢署重申,打擊毒品與危險駕駛是當前維護治安的重中之重,任何企圖挑戰法律底線、罔顧大眾安全的駕駛人,都將面臨最嚴厲的司法制裁。地檢署將持續針對毒駕案件速查嚴辦,全力維護公共交通往來的絕對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