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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獻元台中報導】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近年持續向勞動部反映,聘僱移工企業長期受移工調派法令限制所苦(即所謂A、B廠移工調派),並呼籲中央儘速檢視、修訂法令,勞動部今年4月14日發布修訂「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後簡稱調派基準),放寬特定製程製造業調派規定,盼以此解決企業長期面臨的移工調派困擾。
 
勞工局長張大春表示,修正後的調派基準新增符合下列資格的「重大投資、特定製程、特殊時程製造業」雇主得調派外國人從事工作:一、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的工廠:得免經勞動部許可,逕由同一雇主合法聘有移工的其他工廠,調派所聘移工至渠等工廠從事工作。
 
二、經地方政府核定工廠改善計畫者:經地方消防主管機關,開具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的審查查驗核准或證明文件者,得免經勞動部許可,逕由同一雇主合法聘有移工的其他工廠,調派所聘移工至渠等工廠從事工作。
 
三、已向地方政府提出工廠改善計畫,但尚未經地方政府核定工廠改善計畫者:取得地方政府開具受理改善計畫的證明文件,且經地方消防主管機關開具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的審查查驗核准或證明文件,及外國人住宿地點未位於該工廠內,應先向勞動部申請調派許可,經勞動部許可後,始得調派,且調派許可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張大春提醒,懇請聘僱移工的事業單位留意,部分業者已向市府經濟發展局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如有調派外國人變更工作地點的需求,請先檢視是否符合調派基準相關規定,如屬於須經勞動部申請許可始得調派者,請依法向勞動部申請,經勞動部許可後再行調派移工從事工作。若未經許可即自行調派,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款規定,依法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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