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全運在雲林
嘉市潮選店
日本沖繩月
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
光織影舞
業配廠商

【記者林獻元台中報導】台中市事業單位多以中小企業為主,較缺乏專責的人資處理勞工事務,故常因不甚了解法令而觸法,例如認為試用期勞工不是正式員工,故未投保勞保、未提繳6%勞工退休金、薪資給付未達基本工資、未給付加班費或未依法給予資遣費等違法情形發生。市府勞工局呼籲,請企業務必熟悉法令,遵守勞動規範,共同維護勞工權益,減少勞資爭議。

 

勞工局長張大春表示,五大常見違法態樣為一、未投保勞保:勞工在到職時,因主張欠款或已自行在外加入職業工會自願不投保,或雇主誤認試用期間無須投保等,而未依法辦理投保,導致違反勞工保險條例規定。

 

二、未提繳6%勞工退休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規定,雇主應為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雇主若未依法提撥,或自勞工工資內扣該筆金額,將分別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三、薪資給付未達基本工資:雇主因認為試用期勞工尚未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故與試用期勞工約定低於基本工資的薪水,待試用期滿後才調高金額,但該試用期間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四、未依法給付工資或加班費:雇主以新進員工尚在學習為由,認為其提供的勞務時間不是工作時間,故未依法給予工資或延長工時工資;但勞工是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應計為工作時間,雇主應依法給付工資及加班費,才不會違法。

 

五、未依法給付資遣費或未於30日內給付:雇主在資遣勞工後,未給付資遣費、誤算資遣費數額、未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誤以為試用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不須給付資遣費等,皆違反法令規定。

 

張大春提醒企業及雇主,應在勞工到職當日,即為勞工辦理勞工保險及職災保險,當勞工發生職災時,除有保險給付保障,雇主也可有效分攤職災補償責任;勞工在職期間也應替勞工提繳退休金,並依法給付工資等;且終止契約時須依法預告並於契約終止30日內給付資遣費,以保障勞工權益。

 

張大春說,市府持續透過宣導、輔導、檢查多元政策措施,提供法遵訪視、勞動法令宣導會、常見違法案例彙編、勞動權益臨櫃諮詢及電話諮詢等方式,協助事業單位遵循法令。勞資雙方如有勞動權益相關問題,可電洽1999專線或撥打04-2228911135200洽詢,或至台灣大道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

分享

藍天白雲計畫!中市PM2.5創空污季新低

釋放利多鼓勵招商!台中大甲鐵砧山旅服中心OT案 5月30日截止申請 5月3日舉辦招商說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