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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獻元台中報導】立法院於今年419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將電動自行車正式納管,並明確定義為「微型電動二輪車」。台中市議員黃守達6日在台中市議會交通地政業務質詢指出,419日開始起算兩年內「微型電動二輪車」必須依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且必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正式納入管理規範,市府接下來應該有明確的因應對策。

 

對此,交通局長葉昭甫回應表示,因應此次修法內容,中央也邀集各直轄市政府及相關單位,共同研商施行前相關準備事宜,後續市府將配合法規正式施行期程辦理後續事宜。

 

市議員黃守達表示,根據資料顯示,台中市於2021年共有1134件的電動自行車車禍事故,台北170件,新北519件,桃園1056件,台南1226 ,高雄960件,台中案件數是六都第二高。更顯見台中市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的民眾不在少數。

 

黃守達認為,此次修法可以處理許多過去電動自行車造成的交通亂象,包含隨意停放車輛、闖紅燈、未戴安全帽等交通違規情事,都可有效被嚇阻,前提是主管機關要來加強督導。因兩年後才會正式執法。交通局與相關局處務必要利用這兩年的緩衝期,加強對於民眾的宣傳與輔導。

 

黃守達補充,以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1條規定,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自行車得比照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停放。也就是說,過去無論是否為收費車格,電動自行車或者自行車都可以免費且合法停放在機車停車格內。

 

黃守達詢問,「微型電動二輪車」納管掛牌後,未來若停放在收費機車停車格內,是否會收費?黃守達要求,雖未來電動自行車掛牌後,關鍵問題可得到處理,但仍有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的交通爭議需面對。新法上路後,未滿十四歲之人也不得行駛微型電動二輪車。相關衍生出的管理問題更需要跨局處來整合研議,市府務必加緊腳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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