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獻元台中報導】提醒雇主小心勿觸法!雇主在徵才時,薪資待遇有時會出現「面議」或給薪「範圍很廣」字樣,以致求職者面試時,發生期望待遇與實際薪資落差爭議。台中市政府勞工局長張大春提醒雇主,徵才時若職缺每月經常性資薪未超過4萬元,須依照就業服務法規定,明確告知薪資範圍,以符合法令相關規定。
勞工局長張大春表示,為促進薪資資訊透明化,讓求職者在面試前就可得知最低起薪金額,據以評估是否前往應徵,降低勞雇雙方媒合成本,《就業服務法》已明文規定薪資揭露相關事宜,不論是透過人力銀行或自行刊登的徵才資訊,雇主或刊登職缺的人資人員都應注意,避免觸法。
張大春指出,經常性薪資,是指雇主每月給付受僱員工的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及獎金,其中並不含加班費,提醒雇主注意。
像日前就曾接獲民眾檢舉,某間機械公司應徵司機時,職缺標示「薪資面議」,但民眾詢問後發現月薪為3萬元,向勞工局提出檢舉,經調查發現,該公司以月薪加計加班費可達4萬元為由,認為薪資標示為面議無違法。
但事實上,該公司不得將加班費納入計算,經扣除後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卻未於徵才廣告告知薪資範圍,仍屬違反就業服務法薪資揭示的行為。
張大春提醒,雇主徵才揭示薪資時,應注意事項為三點,一、需透過公開徵才管道,例如求才網站、社群粉絲專頁、張貼在營業場所外徵人啟事等,都應明確說明計薪方式及薪資範圍。
二、採用月薪核薪的薪資範圍可使用「月薪3萬元」、「月薪3萬3000元~3萬6000元」、「月薪2萬8000元以上」等三種方式擇一呈現;採用計時、計日或按件計酬核薪者,可使用如「時薪300元」、「日薪3000元」、「按件計酬每件3500元起」等方式呈現。
三、需釐清屬於經常性薪資的項目,如本薪、全勤獎金、加班費、三節獎金等,並標示清楚本薪及獎金的發給額度與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