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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重鎣台中報導】台中市大里區李姓民眾抱怨,他於民國101年7月遭到警方酒駕取締,事後依規定繳交罰款,不過111年4月卻收到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通知單」,前後相差近10年,接獲投訴的市議員李天生質疑,依民法規定「請求權」為5年,這張通知單應該不具效力,事經反映後,台中區監理所同意撤銷這張講習通知單。
 
李姓民眾指出,他在101年7月12日遭警方取締酒駕,並在接獲違規罰單後繳交罰款,不過當時並沒有吊扣駕照的規定,同時他也沒有駕照;去年底他再前往繳納累計的罰款,並報考駕照,不料今年4月19日接到交通部台中區監理所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通知單,要他8月22日前往接受講習,自酒駕案發到接獲講習通知單,前後相差約10年,實在有些離譜。
 
李天生追查,本案101年發生時,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尚未成立,相關裁決係由監理所辨理,不過依民法規定請求權期限為5年,逾期失去效力,中區監理所無權再要求當事人前往接講習,因而轉請立委莊競程協助關心,事後中區監理所承認作業錯誤,決定撤銷講習通知單。
 
李姓民眾抱怨,接獲交通安全講習單後,曾經打電話向監理所查詢,不過都沒有結果,甚至還被警告如果不參加講習,將遭到罰款處分,由於是行政機關疏失,因此他拒絕提出申訴,並要求撤銷講習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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