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獻元台中報導】台中市囤房稅法案今年7月開始實施,針對持有台中市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按差別稅率課徵房屋稅,稅額會反映在明年5月的房屋稅單。台中市議員黃健豪、羅廷瑋30日在市議會進行討論112年度警消環衛、都建水部分總預算案,肯定市長盧秀燕上任後推動台中市囤房稅法案,以及規劃將囤房稅收用於幫助青年,真正落實居住正義。
都發局副局長紀英村表示,台中市囤房稅法案先前經議會審議通過後實施,稅收將用於幫助青年,各局處均提出相關計畫,目前規劃稅收除用於青年安心成家首次購屋利息補貼外,加碼對育有0至12歲兒童且符合相關補助條件的青年家庭,依育兒人數,一次性補助4000至12,000元的租金。
有關台中市囤房稅法案,地方稅務局長沈政安說明,針對持有台中市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按差別稅率課徵房屋稅,4戶以下每戶2.4%,5戶以上每戶3.6%,今年7月開始實施,稅額會反映在明年5月的房屋稅單。預估受影響屋主約8.7萬人、房屋10.6萬戶,市庫1年預計增加約3.8億元稅收,將全數用於青年及弱勢族群的租屋補貼。
對於囤房戶數的計算方式,沈政安指出,依財政部規定,民眾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3戶以內的住家房屋可以適用自住的1.2%稅率,超過3戶即視為非自住,會跟其他出租供他人居住的房屋合併計算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而4戶以下,每戶都會課2.4%囤房稅率,5戶以上,每戶都會課3.6%囤房稅率,並非持有7戶以上房屋才要課囤房稅。
沈政安表示,此次修法針對特殊性質的房屋也訂定相關配套,除了自住、公益出租人仍採課徵1.2%稅率,及社會住宅房屋稅維持減徵20%外,其他供住家使用的公有房屋、公同共有房屋、勞工宿舍、公立學校BOT學生宿舍、營利事業無償供員工使用的地上停車場、包租代管的租賃住宅等,將不計入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戶數,維持按原來的稅率1.5%。
沈政安補充,起造人興建3年內待銷售房屋住家用房屋,則按稅率2%課徵房屋稅,如遇天災、事變、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於期限內銷售房屋者,得於屆期2個月前申請延長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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