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獻元台中報導】新聘員工不適任或公司經營不善等需資遣員工,雇主常向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洽詢,如何和平終止勞動契約、合法資遣員工,為便利事業單位辦理通報,勞工局設有「線上資遣通報」系統,雇主除須應依勞基法給予謀職假、預告工資、資遣費外;另依就服法規定,應於員工離職10日前辦理通報,若勞雇雙方終止勞僱關係後,對離職事由認知不同,經調解後,也應於協調或調解成立當日起3日內辦理通報。
勞工局長張大春表示,資遣是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歇業或轉讓)、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第3款(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必要)、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第13條但書(如天災、事變而不能繼續事業)及第20條(如改組或轉讓,未經留用)規定與員工終止勞動契約的行為。
張大春說明,雇主資遣員工,除須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給予謀職假、預告工資、資遣費外;並須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在員工離職10日前辦理資遣通報,協助被資遣勞工儘速再就業。
張大春提醒雇主,資遣員工時應向員工實際勞務提供地的當地主管機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通報,列冊填寫被資遣員工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是否需就業輔導等事項。
勞工局指出,勞工與雇主於終止勞僱關係後,雙方若因對離職事由認知不同,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經雇主同意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終止勞動契約,並達成協調或調解成立後,雇主仍應於協調或調解成立當日起3日內辦理通報。
另通報期間的日數計算,則以員工在職最後一日為離職日,往前推算10日(包含星期例假日),若最遲通報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則以該日的次日為最遲通報日;若員工任職不滿10日,則應於員工離職3日內通報。
另為便利事業單位辦理通報,勞工局設有「線上資遣通報」系統,歡迎至勞工局網頁( 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 /企業服務/資遣員工/資遣員工通報/線上資遣通報-登入 )使用工商憑證即可登入辦理;若事業單位無工商憑證,也可下載使用資遣通報名冊空白表格,填妥後以書面掛號郵寄通報。更多相關資遣通報問題,可電洽諮詢專線04-22289111分機35609,或至勞工局網站( 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 /企業服務/資遣員工/資遣員工通報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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