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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獻元台中報導】建構就業機會均等的勞動環境,台中市政府勞工局長張大春呼籲雇主摒棄年齡歧視成見,友善運用中高齡及高齡人力,以保障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的勞動權益。張大春表示,目前中高齡者(年滿45歲至65歲者)及高齡者(超過65歲者)就業時主要面臨社會刻板印象,如體力及學習力不佳、不好管理等就業年齡歧視問題,且雇主往往忽略中高齡及高齡勞工的職場優勢,例如穩定性高、實務經驗豐富、具抗壓性等。

勞工局長張大春指出,為落實尊嚴勞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專法已於109年12月4日正式施行,其中訂有「禁止年齡歧視」專章,禁止雇主因年齡因素歧視求職或受僱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以建構友善就業環境,提升中高齡者勞動參與。

張大春表示,針對禁止年齡歧視的部分,《就業服務法》第5條原即有明文規定。專法更進一步制定專章保障,規範雇主對求職或受僱的中高齡者和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有直接或間接的差別待遇,包含在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薪資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等;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

張大春也說,避免過度限制雇主僱用受僱者,專法也明定得合理年齡差別待遇的事由。例如,基於職務需求或特性而對年齡為特定的限制或規定,像是招募童星;薪資給付,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年齡因素的正當理由;依法令規定辦理,為促進特定年齡者就業的相關僱用或協助措施;依其他法規規定任用或退休年齡所為的限制,例如雇主得強制年滿65歲者退休(勞動基準法第54條)、超過70歲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保全業法第10條之1)等,也不是專法所指的中高齡歧視。

張大春提醒雇主,招募徵才應依據受僱者的工作能力、工作經驗等指標為僱用標準,禁止將年齡、性別、容貌、種族等就業歧視禁止項目列入限制條件(例如,徵才廣告註明「限30歲以下」);針對受僱員工也不可依不相關的因素(如年齡)評估受僱者的表現,而作為培訓、晉升、調職、裁員資遣的決定;違反就業歧視禁止規定者,可處新台幣30萬以上,150萬以下罰鍰。

勞工局除持續透過法令宣導會、座談會等場合,提醒雇主注意相關規定外,也結合多元宣導管道,如電台廣播宣導、網路廣告宣傳等,增加宣傳廣度,建立民眾或事業單位在防制就業歧視議題上的正確認知。相關就業歧視Q&A資訊,可上勞工局就業平權網查詢(網址: 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 ;路徑:台中市政府勞工局首頁/勞工服務/勞動權益/就業平權網)。

此外,為協助中高齡求職者就業,提升中高齡勞工就業媒合率,台中市首創「中高齡人力資源再運用獎勵方案」,包括加碼發給企業「僱用獎助獎勵金」、「繼續僱用補助獎勵金」及新增對中高齡求職者的「就業獎勵金」,以積極鼓勵企業提升薪資及穩定進用中高齡勞工,並鼓勵中高齡重返職場再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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