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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獻元台中報導】台中市議員謝志忠、王立任、黃守達、張玉嬿,16日在議會交通地政委員會業務質詢指出,中捷錯失防災黃金41秒,也錯失救命黃金51分,今天是逝者的頭七,首先要求所有市府列席官員陪同起立默哀30秒,也強烈要求台中市府協助受害者申請國賠。

市議員謝志忠指出,中捷重大公安事件分成幾個階段,第一階段建設公司吊臂掉落砸中隔音牆,掉落軌道,是建設公司工安出問題,建設公司當然要負責。

第二階段吊臂砸中軌道以後,從04秒開始總共產生16次的跳電的告警,中捷沒有做出有效防災的動作,錯失了金41秒救援時間,中捷就應該負責任。

謝志忠再提到,第三階段12點27分事故發生後開始進行救災,13點07分才通知交通局,同時13點07分才授權搶修人員下軌道進行巡檢作業,13點16分搶修回報有一名旅客在鐵軌下,13點18分授權救護人員進入軌道搶救,姑且不論來得及救命與否,中捷真的錯失51分鐘的黃金救援時間,中捷應該要負責任。

謝志忠進一步表示,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與第三條第三項「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要求交通局與中捷可以協助受害者申請國賠,但遺憾的是都沒有得到正面的回應。

台中市議員謝志忠、王立任、黃守達、張玉嬿強烈要求,吊臂掉落建商一定要負責,錯失防災黃金41秒、錯失救命黃金51分,中捷與交通局也要負責任,誠實面對勇敢負責,一定要協助受害者提出國賠得到應有的補償。

法制局回應表示,該事故可依照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向興富發建設公司,及依大眾捷運法相關規定向台中捷運股份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但無國家賠償法適用。此事故於台中捷運系統範圍內發生,屬於大眾捷運行車事故,大眾捷運法就相關求償已有特別規定,因此依照國家賠償法第6條規定,應優先適用大眾捷運法。

此外,國家賠償法採國家責任機關賠償制度,以國家為賠償主體,並以各級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人,而台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非行政機關,因此無適用國家賠償法。

中捷公司補充說明,從事故發生至今,公司派員持續慰問受傷旅客及罹難者家屬,致贈受傷旅客慰問金1萬元,罹難者家屬慰問金10萬元,並在5月13日至靈堂弔唁罹難者。公司也將盡所能幫旅客爭取最高權益,已經啟動保險理賠機制,每一個人傷亡保額最高給付為500萬元,針對肇事建商的賠償,公司也將會同市府向建商求償,後續針對受傷旅客,公司將安排慰問持續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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