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姓男子涉嫌向他人收購個人身分證資料,製作為特定被連署人連署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連署書(下稱總統副總統連署書),或以不詳方式取得他人之身分證資料後,未經他人之同意,偽簽他人之署名於總統副總統連署書,而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處理、利用個人資料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行求賄賂使其為特定被連署人連署等罪嫌。
宜蘭地檢署曾尚琳檢察官於112年10月28日指揮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及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將在逃之蔡姓男子拘提到案,檢察官複訊後,認蔡姓男子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滅證之事實,並有串證之虞,有羈押之必要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嗣經法官訊問後,裁定以新臺幣5萬元交保候傳,檢察官不服該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更為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6日下午傳喚蔡姓男子到庭訊問後,認檢察官之聲請有理由,於晚間6時30分許,裁定蔡姓男子羈押禁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