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張立言偵辦林姓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因而致人於死,及同法第185條之4第1項後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之案件,12/7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林姓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22日清晨4時12分許,因酒駕涉犯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且逃逸罪嫌,張檢察官於接獲本案報驗後,迅速依法相驗並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林姓被告獲准。本案於偵查終結前,由黃智勇檢察長親自召集張檢察官、偵查組及公訴組主任檢察官,召開「偵結會議」,就本案犯罪事實及量刑等證據之調查是否完備深入討論交換意見後,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國民法官法第一階段已於112年1月1日正式實施,本案屬該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之案件類型,亦係地檢署第一件起訴適用國民法官法審理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