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男子接獲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通知自行前往開庭,113年1月22日下午4時許在接受安檢時,被發現其所攜帶側背包內有鎮暴槍1把(內無子彈)、未使用鋼瓶一罐、辣椒彈7發、橡膠彈72發及鋼珠彈2發等物品,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警室通報前往處理,警方將該男子帶回,該男子無正當理由攜帶上述危險物品,另針對槍枝是否具有殺傷力尚待送驗中。本案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函送花蓮地檢署偵辦。
花蓮分局強調:針對不法槍枝及暴力滋事份子,警方都將持續強化查緝量能,強力掃蕩非法槍枝並強勢執法打擊暴力滋事份子,務必全力營造安全祥和的社區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