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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東特派員張柏東/台東縣報導

今年農曆除夕、春節初一至初三(113年2月9日至12日)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給薪。臺東縣政府表示,春節假日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

臺東縣政府表示,農曆春節是我國傳統且重要的節日,具感恩及全家團圓的重要意義,大部分的勞工多利用此假期返鄉與家人、朋友團聚及聯繫感情。但隨著產業結構變遷,服務業蓬勃發展等因素,事業單位於春節假日正常營運亦不在少數,如雇主要求員工於休假日出勤,勞工同意配合於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這幾天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社會處進一步說明,雇主除原本約定照給之月薪外,需再加發一日工資;如為時薪制勞工,當日時薪應依照出勤時數加倍計算。另外需注意的是,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依其意願並經雇主同意於事後工作日擇一天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勞工僅得申請「補休」而放棄加倍工資。雇主如欲將休假調移至其他工作日,仍須經勞資雙方協商合意後始得為之。

社會處指出,事業單位如有勞動法令問題,可聯繫臺東縣政府社會處勞工行政科,將有專人為事業單位提供詳細之勞動法令解說,今(113)年度縣府社會處將辦理多場次勞動法令宣導會,並邀請專家學者針對相關法令說明,讓各單位更瞭解及熟悉,歡迎縣內事業單位踴躍參加。

如勞工朋友有勞動權益受損情事,可向社會處勞工行政科提出申訴或安排勞資爭議調解,承辦人員將會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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