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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信利/嘉義市報導】新政府520即將上台,面對台灣地震頻繁,嘉義市不動產開發公會名譽理事長呂冠衡強調,執政當局應儘速修法推動危老建築重建,切勿等閒視之、虛應故事,畢竟人命關天!
 
921發生芮氏規模7.3級地震之後,相隔25年,0403花蓮再度發生芮式規模7.2級地震,造成嚴重死傷及老舊建築物倒蹋災情,之後全台有感餘震不斷,根據中央氣象署統計,餘震規模6級以上已累計達5起,連續餘震總數更累計高達1300起!
 
從事建築業34年的呂冠衡表示,根據不動產資訊平台資料顯示,2023年第一季全台住宅平均屋齡已達32年,其中就有101萬戶屋齡在50年以上,比例甚高!還有高達462萬戶屋齡在30年以上,比例達到51%,超過半數!
 
等於在台灣每2間房屋就有1間屋齡30年以上,其中台北市30年以上房子更占比高達72%,十分驚人!
 
呂冠衡說,這些房屋屋齡會逐年增加,政府的政策如果還是一樣牛步化,若再有芮氏規模7級以上地震來襲,首當其衝將是這些屋齡超過30年以上,甚至是屋齡逾40年、50年老房屋。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問題,刻不容緩!」住在屋齡超過30、40年、50年以上老房屋的住民,絕大多數是一般老百姓,經濟能力較普通或甚至是弱勢族群。
 
呂冠衡指出,根據內政部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門檻最新統計,屋齡30年以上為老舊房屋,國內老屋數量,從2014年第2季355.5萬戶,至2023年第2季483.8萬戶,累計增加約128萬戶,若依此速度推算,2024年將突破高達500萬戶!
 
另在六都當中,以台北市老屋比例最高,占全市房屋72.32%,且全市平均屋齡達37.78年,也為全國最高,其次為台南市及高雄市,老屋數量均占該城市54%左右。
 
呂冠衡表示,行政院訂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專法的立法意旨,主要是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提升國人居住安全與品質,因此早於106年3月30日已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
 
目前「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與都更計畫最大的差異,在危老條例適用比都更計劃更為簡單快速,並且享有危老條例獎勵,包含容積獎勵、減免賦稅等。
 
危老條例重建規定是:建築物經所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就可以提出申請,並通過危老建築評估後即可進行,與都更條例相比較,流程沒有那麼繁複而且多了許多彈性,且無面積限制,小基地也能進行危老重建!
 
呂冠衡指出,目前依照危老條例重建建築容積獎勵,依第六條第一項:對重建計畫範圍內建築基地,可視實際需要,給予適度建築容積獎勵,最高為建築基地的1.3倍基準容積,或者是原建築容積的1.15倍獎勵。
 
另依第六條第二項條例施行後的時程獎勵規定:施行後3年內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10%、第四年8%、第五年6%、第六年4%、第七年2%、第八年1%。
 
呂冠衡表示,若依照106年專法迄今已過了7年,時程獎勵方面也只剩2%,以致申請誘因將逐漸遞減!
 
「牛步化政策!」呂冠衡感慨說,要到何年何月才能有效達到政策目的,帶給國人居住安全與品質!
 
因此他建議,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提升國人居住安全與品質,達成立法意旨,應修改法令加速推動,否則到今年2024年底,30年以上老屋將突破高達500萬戶,而且還會逐年增加中!
 
呂冠衡表示,政府應取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時程獎勵規定,直接修訂第六條第一項:對重建計畫範圍內建築基地,給予放寬建築容積獎勵。
 
建議最高提高到建築基地的1.4倍基準容積(都更上限為1.5倍,危老上限目前僅為 1.3倍),或者是原建築容積的1.25倍獎勵,將原時程獎勵部分,直接併入給予放寬建築容積獎勵,以增加誘因,藉以帶動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
 
此外原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定義如下:
 
一、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二、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
 
三、屋齡30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呂冠衡建議〈三〉放寬檢討審查項目:免檢討畸零地、免防空避難室及免檢附鄰地同意書。
 
現行重建計畫範圍倘部分申請重建,涉及防空避難室案件,均須檢討剩餘建築基地防空避難室是否符合興建時法規,若未符當時法規則須取得鄰地同意書,導致部分案件無法重建。
 
他建議〈二〉應增訂:四、建物在都市計畫土地內及非都市計畫土地皆可適用,目前法令排除非都市計畫土地之建物不合理!
 
五、合法建築需領有使用執照或擁有合法房屋證明,或40年以上房屋或老式三合院無領有使用執照,但能出具平常之水費單及電費單做為證明者。
 
呂冠衡指出,上述原規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且未領有使用執照的建築物,因無使用執照或建物權狀自無從辦理,應予從寬認定文件。
 
因為民國60年12月23日建築法修正發布後興建的建築物,均須依建築法規定申請使用執照,因此未領有使用執照的建築物,根本礙難適用危老條例申請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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