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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碧珠員林報導〕排放有毒廢水的彰化縣和美鎮一家衛材大廠,去年四月被彰化地檢署查獲,偵辦檢察官曉以大義後,公司同意將工廠遷至彰濱工業區的電鍍專區,並以七千萬元改善水污染設備,也繳交一千萬元罰款和不法所得,檢方認公司從善如流,兌現遷廠和改善承諾,締造工廠、員工和社會大眾三贏局面,乃將本案緩起訴,諭令公司和三名被告在三個月內向國庫支付二百萬元和三萬元至十五萬元不等緩起訴金。


檢方強調,將涉案公司負責人和相關主管判刑,非彰化地檢署偵辦環保案件的本意,維護國土原狀和國人環境、糧食、生活安全,才是檢察官偵辦環保犯罪案件的宗旨。


彰檢襄閱主任檢察官吳宇軒說,去年四月,彰化地檢署指揮環保警察搜索查獲﹁圖謀三十九萬元不法利得,卻要支付八二○○萬元代價﹂的衛材大廠,非法排放電鍍有毒廢水,檢察官促工廠遷廠彰濱,徹底杜絕污染,共創雙贏。


吳宇軒主任說,彰化縣和美鎮一家衛材公司,被查獲以私設暗管將超過放流水標準及未經處理的電鍍廢水,繞流排放至洋仔厝溪,獲取近四十萬不法得利,今年三月十一日偵查終結,認公司趙姓實際負責人(四十六歲)和葉姓廠長(五十八歲)、杜姓操作員(三十六歲)涉案。


緩起訴指出,該公司廢水防治設備老舊、故障,明知已無法處理廢水,竟將有害健康超標廢水,以私設沉水馬達,連接軟管,直接放流至周界外地面承受水體,最終排放至洋仔厝溪,環保局運用﹁水質自動連續監測站﹂和﹁樹脂縮時膠囊﹂監測數據,測得有害健康的﹁總鉻﹂、﹁銅﹂、﹁鎳﹂等均超標甚多。


吳宇軒主任檢察官說,被告均坦承犯行,表示悔意,在偵辦期間投入約七千萬元,將電鍍製程設備移至彰濱工業區的電鍍專區,防止再犯,並向環保局繳納不法利得和裁罰共一○○九萬餘元,檢察官認在偵查中督促事業邁向合法健全,避免再犯,對環境維護效果勝於單純偵查起訴,考量已達強力督促遷廠,維護國土永續目的,並改善製程,顯已獲得警惕之效,乃諭知緩起訴,三個月內公司和趙、葉、杜等被告,應向國庫支付二○○萬元和十五萬元、五萬元、三萬元。


吳宇軒說,本件被告貪圖少許利益,不顧環境安全,非法排放有害廢水,終究要付出代價,並損及商譽,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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