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東特派員張柏東/花蓮縣報導 現場 花蓮縣警局花蓮分局軒轅派出所,113年5月24日晚間9時許接獲轄內校園報案,稱1名男子無故於校園內裸體遊走,軒轅派出所接獲報案後,旋即趕赴現場,發現1名男子於校園內未穿著衣物,經調查發現男子於校內確實有公然猥褻之行為,全案依刑法公然猥褻罪嫌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偵辦。 花蓮分局呼籲:依據「刑法第234條規定: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請民眾切勿以身試法。警方也將針對校園或其他公開場所加強巡邏,全力維護花蓮市區良好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