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近日加速審查縣府安遷救助及賑災基金會生活補助時,發現有租客以前任房東地址申請安遷救助,現任房東又再以出租地址申請,並都檢附實際居住證明。經查證後,縣府已追回不實申請的補助款項。
考量補助資源應公平分配,花蓮縣政府提醒受災戶,申請安遷救助及生活補助需提供實際居住證明,該證明由村里長核實開立。若開立不實,申請人及村里長皆須負刑法相關法律責任。
民眾若明知申請文件與實際情形不符,仍提出申請,可能觸犯刑法詐欺罪;若明知不實事項而使公務員記載於相關文件,可能觸犯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村里長、村里幹事若明知申請事項不實,仍登載於公文書,可能觸犯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幫助詐欺罪。
花蓮縣政府審核安遷救助及生活補助原則都以紅黃單受災戶地址審核,且應以實際居住者列冊,再依戶籍情形核發安遷救助及生活補助;因生活補助依戶籍法規定按戶發給,若實際居住者認屬不同戶,應檢附各自全戶戶籍謄本及匯款帳戶,不須分案申請。
無論是戶籍或實際居住情形,皆以4月3日前為準,在此之後遷入或遷出戶籍等情形均不符資格。
花蓮縣政府強調,安遷救助的財源來自花蓮縣公務預算,賑災基金會的生活補助則是民眾的愛心捐款。呼籲受災民眾誠實申報,切勿因補助而從事詐欺行為,不僅影響個人信譽並須負相關法律責任,也會影響外界對受災民眾的觀感,進而影響災後復原重建資源的挹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進一步協助,請聯繫花蓮縣政府社會處救助科,電話03-8227171 分機397、398、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