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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朝枝∕南投報導〕南投縣政府於113年6月3日函頒修正「南投縣各級人民團體申請補助處理要點」第三點及第六點,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本次修正重點包含:(一) 修正申請檢附文件,刪除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本府備查函。(二)修正核定補助金額上限由新臺幣二萬元調整至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縣府社會及勞動處表示,近年民眾對於物價上漲有感,「南投縣各級人民團體申請補助處理要點」依據縣府函文修正之「南投縣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行注意事項」,修正核定補助金額上限由新臺幣二萬元調整至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以減輕社團辦理公益活動經費負擔。
   另考量便民及節能減碳以利環境永續,縣府社會及勞動處也一併修正社團向縣府申請公益活動補助時,不用再檢附「前一年度至申請前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本府備查函」,但仍要提醒社團仍須依人民團體法第2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每年定期召開會員大會並將會議紀錄函報縣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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