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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朝枝∕南投報導〕1-3月高溫(遲發性)造成本縣蜂群(蜜源缺乏)受損,為照顧作物嚴重受損之農民,農業部於113年6月18日公告本縣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第2項、第6條、第12條等辦理現金救助,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有關規定:
一、    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為全縣。二、 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為蜂群,並以完成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作業程序者為限。三、    本次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蜂群救助額度辦理救助,每群為450元。四、    依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考量蜜源缺乏致蜂群災損嚴重,農民完成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得作為養蜂之客觀證明文件,鄉(鎮、市、區)公所得免勘查,逕填具救助統計表層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五、    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1.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2.    以完成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作業程序者為限。3.    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六、    本次救助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農民於公告翌日起10日內(6月19日至6月28日止,假日照常受理),攜帶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身分證、私章、農會帳號等文件,向申報及登錄養蜂事實之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七、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現金救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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