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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朝枝∕南投報導〕有鑑於酒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危害生命安全及財產損失,菸酒管理法第37條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請依規定標示以免受罰。
    縣府財政處表示,酒之廣告或促銷除了要有相關警語標示,另外亦不得有下列情形: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鼓勵或提倡飲酒;以兒童、少年為對象,或妨害兒童、少年、孕婦身心健康;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暗示或明示具醫療保健效果之標示、廣告或促銷;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
    依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標示警語時,應至少以版面百分之10連續獨立之面積刊登,且字體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2分之1,另標示警語所用顏色,應與廣告或促銷版面之底色互為對比。酒之廣告或促銷行為如違反上開規定者,依菸酒管理法第51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菸酒管理法相關法令規定可至財政部國庫署網站http://www.nta.gov.tw 查詢或洽詢縣府財政處金融及菸酒管理科,洽詢電話049-224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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