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地檢署偵辦被告林〇〇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無故以照相、錄影攝錄其性影像、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違反兒童意願使其被拍攝性影像等罪嫌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林〇〇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滅證之虞,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爰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下稱花蓮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花蓮地檢署於日前接獲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通報,花蓮縣某國小老師在學校公共廁所內,以手機竊錄女學生如廁影像,地檢署立即指派王凱玲檢察官偵辦。
經執行搜索並將被告林〇〇拘提到案後,認被告林〇〇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向花蓮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專案小組刻正積極追查及釐清被害人數。
校園安全向來為地檢署所重視,任何形式破壞校園安全均為法所不容,地檢署定當結合轄內警政、社政、教育各網絡單位,落實婦幼權益之保障及校園安全之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