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代步車雖是行人路權|但酒後駕駛仍是違法
臺東縣114年1月迄今,臺東市已發生4件死亡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1月2日交通事故是機車騎士追撞前方操作電動代步車的84歲長者,造成三人受傷,其中電動代步車乘客送醫後不治死亡,然而操作電動代步車的84歲長者經警方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酒測值超出標準值0.25mg/l以上,已觸犯刑法中之公共危險罪嫌。
電動代步車雖然名稱中有「車」一字,依照「醫療器材管理辦法」之規定,屬於個人行動輔具;若民眾使用電動代步車行駛在道路上,依據路權視為行人;然而依據刑法第185-3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電動代步車使用電力為動力,屬於刑法中之動力交通工具。
交通警察隊隊長吳昇忠提醒民眾,使用電動代步車的操作者應將自己當作行人,遵循行人之交通安全規定,在道路上靠邊及在人行道行駛,穿越道路時更應該行駛在枕木紋或斑馬線上,遵守交通規則,就是保障自己及他人生命、身體安全,一起建構安全無虞的交通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