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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周為政、林碧珠員林報導〕持剪刀偷剪5粒價值才60元火龍果,薛姓男子被彰化地院判處3個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薛嫌應繳給國庫9萬元,換言之,一粒火龍果的代價值一萬八千元,薛嫌所為實在夠「蠢」。


法院指出,薛姓被告曾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判刑5月徒刑,併科罰金5萬元確定,112年12月26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竟意圖不法,113年6月18日清晨4點,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的剪刀,騎電動二輪車前往原告農田,剪摘5粒火龍果(價值60元),得手後再騎電動二輪車離開,經陳姓主人發現火龍果遭竊而報警調閱路口監視器影像查獲。


被告坦承攜帶剪刀偷剪火龍果,剪刀用在剪斷火龍果蒂頭和果褂間枝幹,法院說,剪刀應屬金屬材質,且質地堅硬之物,若持以行兇,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自屬兇器無訛。


法院調查,被告於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衡以被告曾違反洗錢防制法罪遭判刑,又屢經故意犯罪判刑確定後再犯本案,顯見被告執行無效,忽視法律禁令,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依法應加重其刑,但衡諸被告在本案竊取的財物價值甚微,犯罪情節非嚴重,且坦承犯行,告訴人也不追究,倘論以法定最低刑即有期徒刑6月,仍屬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堪可憫恕,乃酌減其刑,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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