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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詐欺案件各類贓款極易透過虛擬資產掩飾或隱匿,故政府修定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已於113年11月30日施行,爰未依規定至金管會完成洗錢防制法登記的交易所及個人幣商,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若未依法登記並提供服務,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下罰金。
花蓮縣警察局日前接獲民眾報案聲稱遭到Line網友以「投資某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可賺取暴利、繳交擔保金即可領取投資平台獲利款項」等話術詐騙,本案詐騙集團佯稱繳交新臺幣398萬元擔保金可以輕易獲利投資平台上3,980萬元。
花蓮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於今年1月下旬在花蓮縣吉安鄉吉安火車站,逮捕陳姓非法面交車手,查扣中國信託提款單2張、服務證影本5張、操作協議書5份、愚果收據(新臺幣30萬元)1張、永國收據(新臺幣20萬元)1張、三竹資訊收據2張、BINANCE交易所服務證1組、新臺幣90萬元、火車票及計程車票證3張及三星A55紫色手機1支等證物。
經查陳嫌透過假冒各投資公司服務員及幣商人員,負責與不詳被害人面交,且除本案車手之行為外,先前已有多次擔任車手之情形,顯有相當事實認為陳嫌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全案依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等罪嫌,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偵辦,並建請花蓮地檢署聲請羈押,陳嫌訊後即遭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禁見。
本案被害人遭詐騙集團成員利用Line通訊軟體加入Line好友聊天及誆騙投資虛擬貨幣,誘騙其提領現金向詐騙集團指派假幣商到府收款,再由客服人員兌換詐騙集團指定假APP錢包之虛擬貨幣,導致被害人損失1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