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周為政、林碧珠員林報導〕對女加油員襲臀幾秒鐘,逾六十歲男子今日被彰化地院依性騷擾防治法罪嫌重判八個月有期徒刑。
法院調查,去年四月五日上午八點五十二分,被告騎機車至員林某中油加油站加油,竟趁女加油員不及抗拒之際伸出右手,捏女加油員臀部一下,女加油員受到驚嚇,即告知站長,改由另一名男加油員給被告加油,案經襲臀的女加油員訴由員林分局報請檢方偵辦起訴。
被告坦承手觸對方臀部,但否認襲臀性騷擾犯意,辯稱坐在機車上加油,機車靠近收費處,手往口袋掏錢時不小心碰到女加油員。
法院調查,女加油員在警詢時指稱,有男性客人騎車加油,突然伸出右手摸她的臀部,她嚇到,用手撥開,她跟男同事說,客人摸她臀部,請男同事幫客人加油,她跟站長報告,站長向客人說,這裡有監視器,客人回應﹁不小心的,歹勢、歹勢(台語對不起)後就騎走了,她在現場等候警察到達。
法院指出,女加油員在檢方偵訊證稱﹁當時,前面有台機車,被告騎機車排在後面,先停一下,再左右看一下,她問加什麼油,被告說﹁95﹂,然後就伸手捏她屁股(女加油員當庭摸擬,手呈U字型),她覺得很不舒服,將客人的手撥開,之後就找同事幫被告加油,她進去跟站長講,她被摸,被害人兩次陳述情節幾乎一致,無明顯瑕疵。
判決書說,告訴人在該加油站任職一年,與被告彼此不相識,經兩人供陳甚明,告訴人查無誣指被告動機,且加油站監視器錄影檔案經檢察官和法院勘驗,均可見被告停等加油時伸出右手,往告訴人屁股方向,告訴人出現閃躲和防禦等反應,觀察被告伸手觸碰女加油員的動作,可戳破被告﹁不小心﹂之說,其辯解純為卸責之詞,毫不足憑,被告刻意襲臀,事證明確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謂﹁性騷擾﹂是指對被害人身體為偷襲式、短暫性、有性暗示的不當觸摸,含有調戲意味,而使人有不舒服感覺,女性臀部在一般人際互動中,即使隔著衣物也不是可任意觸碰的部位,如未經本人同意刻意碰觸,足以引起嫌惡之感,可說是一般社會通念,被告年近古稀,已婚,應有相當智識程度和社會經驗,對女性臀部性別意義應知之甚詳,刻意觸碰,有性騷擾之意圖甚明。
法官說,被告案發時已逾六十歲,竟在人來人往的加油站公然犯案,行徑大膽,犯行經監視器攝錄歷歷,顯然是刻意為之,證據確鑿仍面不改色,還以不實辯詞否認犯行,更埋怨女加油員求償金額過高,與站長套招敲竹槓,絲毫不在意犯行對告訴人心理驚嚇,犯後態度惡劣,被告有詐欺、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和肇事逃逸等科刑紀錄,素行不佳,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本案仍可上訴。
報社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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