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周為政、林碧珠員林報導〕泰國籍移工阿倫,酒後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追撞同樣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但未戴安全帽,也未打左轉方向燈泰籍移工,造成對方死亡車禍案件,阿倫經彰化地院六名國民法官和三名職業法官組成的合議法庭審理後宣判,依公共危險罪名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但宣告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再酒駕。
法院指出,本案被告為外籍人士,審理程序需由通譯進行翻譯,彰院首創全國國民法官審判先例,使用無線傳譯科技設備,採用雙通譯同時擔任主譯和輔譯,並以﹁同步朗讀﹂和﹁逐步傳譯﹂交叉運用方式進行審理。
判決指出,本案被告阿倫於一一二年二月三日晚間八時止,在彰濱工業區與友人飲酒後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八點多至某處路口時,同向由孟迪(泰籍)騎乘的微型電動二輪車在前方行駛,孟迪未打方向燈或手勢,直接偏左欲左轉,雙方碰撞,孟迪二輪車倒地,阿倫二輪車往前滑行,孟迪未戴安全帽,大腦創傷性出血、雙側肺挫傷等傷害,阿倫腦震盪,雙方送醫,孟迪到院後死亡。阿倫在現場經酒精測試○點三八毫克,且向員警表明肇事。
法院指出,阿倫和孟迪同為泰籍移工,兩人不相識,被告無酒駕前科,且彌補死者家屬二十萬元新台幣,家屬表示原諒不追究,法院依自首將阿倫減輕其刑,但不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減刑規定。
法官審酌被告隻身來台合法工作四年,月收入三萬二千元,除扣除每月負擔仲介費和在台生活費五千元外,餘款均寄回泰國供家人所用,在泰國有八十餘歲母親、四歲幼女、就讀國中女兒和妻子借住姐姐房屋,家中經濟不佳,妻子靠打零工,犯後坦承面對賠償,並表示已戒酒,經偵審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乃宣告緩刑五年,並諭知禁止再酒駕,但不予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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