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周為政、林碧珠員林報導〕引起各界矚目的彰化縣伸港鄉陳家兩姐妹車禍致死慘劇,彰化地檢署偵查終結,今日依過失致死罪嫌,將無照開車的74歲蕭姓男子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出,74歲蕭姓男子未領駕照,113年2月22日晚上6點,駕自用轎車沿伸港鄉行駛,6點21分經某路口時遇綠燈直行通過,本應注意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竟貿然通過路口,適陳家11歲、10歲姐妹和9歲弟弟徒步沿行人穿越道過馬路,也疏未注意即闖紅燈進入路口,適蕭姓男子未注意兩姊妹和弟弟徒步穿越馬路而撞擊3人倒地,弟弟輕傷,姐姐嚴重頭部外傷、枕骨第一頸椎外傷性脫臼合併脊髓損傷、腦脊髓液滲漏伴隨腦膜炎、缺氧性腦病變、腦膿瘍、氣腦和顳葉肩桃體腦疝等傷害而送秀傳醫院急救,仍因傷勢過重延至9月5日清晨6點55分不治。
妹妹受外傷性雙側硬腦膜下出血、蜘蛛網膜下出血、彌漫性腦腫脹併缺氧性腦病變等傷害,緊急送彰基醫院和漢基醫院急救,因傷勢過重,延至10月29日晚上9點16分不治。
起訴指出,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駕駛人應隨時採必要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訂有明文,被告蕭嫌駕車通過路口時竟未注意釀成事故,堪認有過失。
檢方說,經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覆議結果,認蕭嫌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與兩姐妹死亡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及刑法第276條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過失致人於死罪嫌應堪認定,並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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