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彭可/臺北報導】
今(26)日媒體刊載「高雄行人過馬路未禮讓救護車且嗆聲比不雅手勢,警無法可管」一節,警政署特發新聞稿澄清。
警政署強調,該行為雖初判尚未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但該行人嗆聲比不雅手勢,疑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此外,如侮辱情節嚴重,已妨害公務執行,則可依刑法第140條、第309條侮辱罪嫌移送法辦,並非無處罰規定。
另依據交通部100年交路字第1000063537號函解釋,救護車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行經行人穿越道,救護車仍有優先通行權。因此,警政署呼籲民眾,行人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上述情事仍應禮讓救護車,切勿阻礙緊急車輛優先通行。
(圖/內政部警政署提供 彭可翻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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