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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東特派員張柏東/花蓮縣報導

明良臻裁定羈押2個月
花蓮縣府行政研考處長陳建村說明

花蓮縣政府民政處長明良臻,涉法定職權外「查水表」案,刪光手機對話內容,被聲押禁見、50萬元交保,不得與共犯、證人聯繫,檢方提出抗告,花蓮地方法院3/28日下午更裁羈押禁見。

明良臻

花蓮地方法院說明,被告明良臻涉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撤銷原裁定並發回該院後,花蓮地方法院旋依該院刑事庭分案要點進行抽分,承辦法官3/28日下午3時許行調查程序,並於下午6時24分許,當庭宣示裁定被告明良臻自民國114年3月28日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摘要如下:
(一)依檢察官檢附證據資料,得認被告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疑重大。
(二)被告供述情節與相關證人證詞、卷內證據已有不符,且被告於本案執行前,依檢察官所舉證據,亦有湮滅證據、串證之舉,是本案足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存在。
(三)法院審酌被告為機關主管,縱然暫離或辭退該職務,亦仍對於相關共犯、證人具有影響力,且具有資訊掌握優勢,依現今科技設備、通訊軟體發達之狀況下,倘未予以羈押,實難以其他強制處分防免被告影響證人、共犯供述之純潔性或湮滅潛在證據,是經依比例原則進行衡量,認有羈押本案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

花蓮縣府行政研考處長陳建村說,
依據《選罷法》與《行政程序法》,戶政人員本於職權查對連署資料,且未使用強制手段,符合法律規定並增進公共利益。無違法或侵害個人權益主觀上:縣府同仁無意損害他人利益。客觀上:未損害任何民眾的人格權,因此與《個資法》第41條的刑事責任無關。

基於法定職權進行查對《戶籍法》第71條:戶政事務所可派員查對、校正戶籍登記事項,這是戶政人員的固有職權,非《個資法》上的不當利用。
《行政程序法》第36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需注意所有當事人有利及不利的事項。《行政程序法》第40條: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實施堪驗。

呼籲司法公平對待基層同仁,縣府認為查對作業皆有法條依據,卻遭司法調查,基層人員面臨不必要的壓力。
呼籲司法機關還基層同仁清白與尊嚴,保障依法行政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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