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前壽豐鄉民代表陳進和、連志岳、林〇明,111年間在網路造謠張貼不實訊息,加重誹謗意圖使壽豐鄉長參選人曾淑懿不當選,經曾淑懿等人告發,花蓮地檢署日前偵查終結以加重誹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提起公訴
一百一十一年第十九屆壽豐鄉長選舉期間,曾淑懿、陳進和兩鄉長候選人;陳進和為使曾淑懿不當選,與林〇明、連志岳共同基於意圖使他人不當選及誹謗之犯意聯絡,三人將內容足以影響曾淑懿名譽及選情之手稿,影印後於臉書粉絲頁「壽豐人出草」之管理者,該管理者隨之將文字公開張貼於上開臉書網頁,使不特定多數人均可共見共聞之,足以貶抑曾淑懿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以此方式損害曾淑懿知名譽,並意圖使曾淑懿不當選。
經曾淑懿等告發偵辦,花蓮地檢署日前偵查終結,被告陳進和、連志岳、林
〇明三人均涉犯刑法加重誹謗罪、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罪嫌,三人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依法提起公訴。
起訴書中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林〇明曾於國一零九年七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二日擔任花蓮縣壽豐鄉公所原民課課長,陳進和曾為壽豐鄉鄉民代表,連志岳曾為壽豐鄉公所調解委員會秘書,由於曾淑懿、陳進和於一百一十一年十月間均已登記參選第十九屆壽豐鄉鄉長(鄉長選舉於一百一十一年十一廿六日舉行),陳進和為使曾淑懿不當選,竟與林○明、連志岳共同基於意圖使他人不當選及誹謗之犯意聯絡,於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日共同前往花蓮縣壽豐鄉全家便利超商,由林〇明攜帶其事先書寫,其內容足以影響曾淑懿之名譽及選情之原始手稿、筆記型電腦內之稿件,影印後分別交付連志岳、陳進和。
三人明知上開內容不實,竟仍由連志岳返回家中,使用電腦將上開原始手稿內容予以修改後手寫並影印。陳進和或其指示之人嗣於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日前不詳日期,將不實文字以及林〇明原始手稿之翻拍相片中部分文字經遮蔽提供予臉書粉絲頁「壽豐人出草」之管理者,由該管理者於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日將不實文字公開張貼於上開臉書網頁,並於發文下方張貼不實手稿翻拍相片,使不特定多數人均可共見共聞之,足以貶抑曾淑懿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以此方式損害曾淑懿之名譽,並意圖使曾淑懿不當選。
經警方於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持搜索票前往林〇明住處搜索,扣得筆記本,內有手稿原本,內容與臉書所貼內容相同;前往連志岳住處搜索,扣得手抄本兩紙,前往陳進和住處搜索,扣得臉書壽豐人出草貼文截圖兩張。
起訴書表示,被告林〇明、陳進和、連志岳雖均矢口否認有於「壽豐人出草」臉書社團上傳本案貼文,然 查:被告林〇明供述觀之,可知林〇明於一百一十一年十月間,於超商與被告陳進和、連志岳碰面後,將自己所書寫之原始手稿之影本交付陳進和、連志岳,而與本案臉書貼文下方照片相符,故顯為被告陳進和或連志岳將林〇明原始手稿拍照後塗抹不相干內容後,上傳至臉書散布。由被告連志岳供述觀之,被告連志岳將林〇明原始手稿攜回家中後,由連志岳自己予以修改、繕寫,警方亦於被告陳進和住處扣得本案臉書貼文影印資料等,故被告陳進和、連志岳、林〇明間,顯然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核被告陳進和、連志岳、林〇明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二項加重誹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第一項之意圖使人不當選罪嫌。被告陳進和、連志岳、林〇明三人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依法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