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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周為政、林碧珠員林報導〕抽菸被制止,鄒姓男子與公司副廠長發生衝突,竟以木柄針椎刺向對方左眼,造成左眼無法回復視力的重傷害,彰化地檢署依重傷害罪嫌將鄒姓男子提起公訴。


起訴指出,鄒嫌於113年10月14日至受害的陳姓男子任職位於溪湖鎮的公司應徵,翌(15)日至公司進行教育訓練,擔任副廠長的陳姓被害人認為被告無法勝任業務,兩人口角爭執,鄒嫌於同日中午離開公司,晚上八點多返回,在公司門口抽菸,經陳和一名謝姓員工告知現場有易燃物而制止,鄒不從,雙方又起爭執和肢體衝突。


陳姓副廠長騎機車返家,鄒嫌心生不滿而騎機車尾隨,雙方在埔心鄉,鄒叫住陳,並騎車靠近,陳擔心雙方機車碰撞,即以左腳踢鄒的機車,雙方將機車停在路旁,鄒基於重傷害犯意,手持木柄針錐攻擊陳左眼,致左眼球破裂,陳為取下鄒的木柄針錐,雙方扭打,陳搶下鄒手上木柄針錐後,將鄒推落路邊排水溝,鄒逃離現場,經警方到場後將木柄針錐扣案,並循線查悉上情,案經溪湖警方報告檢方偵辦。


被告鄒嫌坦承持木柄針錐刺向告訴人,但辯稱陳要攻擊他,他拿圓錐撥開陳的拳頭攻擊,不小心刺到陳。


檢察官勘驗筆錄、現場監視器畫面,醫院診斷書,證明被告一下機車,即持尖銳木柄針錐朝告訴人眼睛攻擊犯罪事實,經彰基診斷左眼球破裂,視力只有0.02,難以回復術前狀態的重傷害事實,被告所為觸犯刑法278條第1項的重傷害罪嫌,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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