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碧珠員林報導〕﹁公器私用﹂,彰化縣花壇鄉長顧勝敏,受託指示清潔隊長為私人土地砍除竹木,整地,並以公務大貨車載運,讓地主獲利12萬餘元,彰化地檢署今日偵查終結,將鄉長顧勝敏和廖姓清潔隊長,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罪嫌提起公訴,並請法院沒入犯罪所得12萬餘元,惟顧、廖兩嫌皆否認有圖利犯行。
依彰化縣代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收費辦法,委託花壇鄉清潔隊清除處理廢棄物者,應先向花壇鄉清潔隊提出申請,並預先繳納清除處理費用,再依公務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利益,也明知民眾陳情欲修剪竹、木時需先行製作會勘紀錄後,由承辦人呈交花壇鄉公所課長、主任秘書、鄉長核定後始得修剪,且花壇鄉清潔隊清潔車輛限於清除一般廢棄物等公務使用,不得藉機私用。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圖利及背信犯意聯絡而犯罪。
起訴指出,顧勝敏自107年12月25日起擔任花壇鄉長迄今,負責綜理清潔隊務,廖嫌於106年起至113年10月16日止擔任清潔隊長,承鄉長之命負責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隊員為垃圾清除、集運、處理及廢棄物清理等事項。
檢方指出,顧姓鄉民為系爭土地分別共有人,因土地竹木繁茂、落葉成堆,恐生用電及交通安全風險,欲砍除地上竹木並進行整地,112年4月8日由地主胞姐在花壇鄉﹁三家春三山國王廟﹂廟會現場向鄉長請託,派員協助砍除竹木清運,鄉長明知系爭土地為分別共有人,且知悉請託砍除、清運竹木地點為私人土地,竟允諾而交給隊長辦理。
廖嫌明知系爭土地屬私人土地,竟仍承鄉長之命於112年4月18日前往系爭土地,但未製作會勘紀錄即回報鄉長同意後,指派不知情機動隊員偕同不知情隊員駕公務車攜帶工具前往系爭土地砍除竹木。
地主再向鄉長請託,請清潔隊員先將竹木截短,再由地主聘僱的挖土機將竹子頭、樹根等基部挖掘、刨除,由清潔隊清運,鄉長允諾後再指示隊長派員將砍除、刨除的竹木及竹木基部(計竹子8欉、果樹1棵,清除面積228.02平方公尺),以公務大貨車載往花壇鄉第10公墓堆置,地主藉此獲利12萬114元,案經彰化縣調查站移送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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