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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周為政員林報導〕員林警分員林派出所一名警察(已調離)涉嫌利用警政知識聯網等系統,非法蒐集某市民個資,經檢方起訴後,今(22)日一審被彰化地院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嫌判處有期徒刑5月,本案仍可上訴。


法院判決指出,被告身為警務人員,竟濫用國家賦予之權限,利用職務上機會,恣意查詢蒐集被害人個資,侵害資訊隱私權,有損民眾對公務機關執行公權力之信賴,傷害國家公務員形象,且在過程中登載不實查詢事項之準公文書,足生損害警政署對警政知識聯網等系統管理的正確性,所為應予非難,考量犯後坦承態度和被告智識程度、犯罪手段及造成的損害等情狀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依起訴書所載指出,被告於113年1月起擔任員林派出所警察(現已調至某派出所),明知使用警政知識聯網、警用行動載具M-POLICE系統查詢資料時應以查詢警察單位公務所需資料為限,且該系統所查得戶籍、車籍、車牌號碼等個資,均屬個資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範的個資,不得任意非法蒐集,竟於4月23日2時5分前某時,僅因好奇而基於違反個資保護法及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犯意,7次以不實查詢理由,查詢某市民個資和其他與被告同姓名個資,足生損害警政署對警政資訊系統管理正確性。


法院指出,如不服本判決,得在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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