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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配廠商

【記者陳信銘/高雄報導】高市曾姓女子購買橋頭某預售屋店面,談妥1810萬元並下定金後,知名大建設公司疑因台積電設廠利多消息而反悔,並以4452萬元轉售他人,被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定毀約,判決賠償2822萬元。
 
原告曾女指出,某知名建設公司在橋頭地區推出預售屋,由待銷公司負責銷售。2019年7月間,她以2萬元定金,預購其中店面S1,對方承諾保留第1順位優先購買權利。後經公司林姓經理向建設董事長的特助爭取後,同意以1810萬元出售,她當場付訂金10萬元。
 
不料,她欲簽訂正式買賣合約時,建設公司竟反悔不認帳,實因當時台積電到橋頭設廠利多消息所致,甚至在房屋蓋好後,以4452萬元轉售他人,導致她損失2822萬元。
 
被告建設公司則說,兩造就房地買賣價金具體付款方式、契約簽訂日期及有關其他費用之負擔、貸款、交屋約定、違約等均未合意,買賣契約無從成立。況且,預訂單上並有註明「此價位須經公司同意,否則已繳價金無息退還」、「此價位須經公司同意始可售出,如不同意原金無息退還,均無條件解約」等語,曾女主張不可採。
 
橋頭地院調查,據兩造所提證物和證人證詞,認定買賣預約已成立,且未經合法解除仍屬有效,建設公司即負有簽立買賣本約的義務,卻在未訂立本約前,擅將該房地出售予第3人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認定有過失,判決賠償2822萬元,建設公司不服上訴,被高雄高分院駁回,全案尚未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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