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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東特派員張柏東/花蓮縣報導

天王星大樓
天王星大樓涉偷工減料
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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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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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地檢署偵結天王星大樓倒塌致康〇瑜死亡案件,起訴被告陳〇達涉犯過失致死罪嫌,茲簡要說明如下:

壹、 偵查結果:

被告陳〇達涉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嫌,提起公訴。

貳、 簡要起訴事實:

一、 陳〇達自民國73年5月21日起擔任長〇公司之負責人;謝〇利(已死亡,另為不起訴處分)擔任長〇公司之經理;曹〇生(另行通緝)係曹〇生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從事建築物之設計、監造等業務;陳〇恭(已死亡,另為不起訴處分)則係土木技師,負責建築物之結構計算。

二、 陳〇達、謝〇利於73年間擇定花蓮縣花蓮市北濱段某土地,興建地下1層、地上9層,供多數人使用之建築物,並取名為「天王星大樓」,依當時建築法(73年版,下同)第13條第1項、同法第14條、同法第16 條第1項規定,應由建築師設計、監造,並由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承造,又因天王星大樓為5層以上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當時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11條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第64條之規定,須檢附「地質鑽探報告書」及「結構計算書」。故長〇公司委由曹〇生建築師簽證擔任天王星大樓建案之設計人、監造人,並委由土木技師陳〇恭進行結構計算,並出具結構計算書,再由曹〇生在該結構計算書上簽證。

三、 結構計算及設計缺失部分: 

(一) 陳〇恭於製作結構計算書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未恪遵上開建築技術規則,結構計算書採用之靜載重低估34.2%(達1189噸),水平地震橫力亦少算28.4%(達127噸),另經比對建築圖說,計算書中計算所採之一樓高度3.6m,與建築圖說4.5m不符(少算 0.9m),直接造成一樓樑、柱配筋不足。

(二) 曹〇生對於陳〇恭製作之天王星大樓結構計算書,本應注意查核該結構計算書應依公認通用之設計方法,予以 合理分析,依所規定之需要強度設計之,就建築物構造之靜載重應按實核計,並於結構計算書上予以詳載,且其所設計之建築物構造應能抵禦任何方向之地震力,而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曹〇生竟疏未注意及此,逕自在該結構計算書上簽證,導致該結構計算書有上開明顯之錯誤。

四、 承造缺失部分:

陳〇達應知建築營造屬專業工程,其身為營造公司之負責 人,本依法注意就本件工程應監督所屬員工、工地主任及包商就工程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圖說施工,所有為達成設計規定之品質要求,均應詳細載明施工說明書中,以防止「天王星大樓」因施工不良遇地震致建物倒塌等危險發生,而依當時之情形,其並無不能按圖及依規定施工之情形,竟疏未注意,未確實監督所屬員工、工地主任及包商就工程依圖說及規定施工,又疏未注意確實到場勘驗查核施工狀況,致所施工完成之天王星大樓於竣工前,發生建築物柱兩端箍筋間距偏大(圖說為10cm,施作成15cm)及主筋搭接長度不足約30%,使鋼筋強度僅能發揮70%,有降低結構強度暨耐震能力之違誤,而有影響建築結構安全施工錯誤之過失。

五、 嗣於113年4月3日7時58分9秒,在花蓮縣近海發生規模7.2之地震及所陸續發生餘震,在花蓮縣花蓮市觀測站(為距離天王星大樓最近之觀測站),測得之最大之地動加速度,為458.01gal。因天王星大樓有上開結構計算、設計及承造等缺失,造成天王星大樓1樓柱先破壞,又於同日8時11分許,建築物抗震能力不足向南傾斜倒塌,致住戶即康〇瑜在天王星大樓之1樓處遭土石壓砸壓迫胸部,創傷性窒息死亡。

參、 量刑意見:

被告陳〇達身為長〇公司負責人,輕忽、怠慢管理公司建築業務,導致建物有施工上重大瑕疵,亦造成施工時,原可監督把關建物安全之機制遭架空,造成被害人死亡及數以百計住戶無家可歸,且於犯後矢口否認犯行,將責任推諉早已死亡之謝〇利等人,未見悔意,請對被告從重量刑,以示懲儆。

肆、 案經花蓮地檢署江昂軒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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