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碧珠員林報導〕用暴力管教,甚至令孩子剃光頭,縣府多次函文參加處遇計劃皆不予理會,這名欠缺父愛的男子,今日被彰化地院依違反家暴防治法判處拘役80日,如易科罰金應繳給國庫8萬元。
法院判決指出,被告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55日,又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30日,應執行拘役8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法院指出,被告係受害人的父親,前因對兒子家暴力,經縣府聲請核發保護令,由彰化地院於113年6月12日核發民事保護令,裁定不得對孩子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且應於114年6月30日前完成親職教育輔導的處遇計畫12次,每2週1次,保護令有效期間2年,但被告竟於113年11月25日下午5點在住處,因懷疑兒子在學校欺負同學且說謊,即持木板責打孩子掌心和小腿,致受小腿瘀青傷害(傷害罪未據告訴),並剃光頭,違反保護令。
縣府先後多次函文通知被告在指定時間、地點接受處遇計畫,但被告皆未出席而違反保護令,案經彰化分局報請檢方偵辦。
法院說,被告係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違反保護令罪,應依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加重其刑。
法院指出,被告明知法院保護令內容及效力,但仍漠視國家公權力和保護作用,不思以理性方式為教養,竟以暴力方式對待孩子,又未在期限內接受處遇計畫,顯然欠缺守法觀念,所為應予非難,乃量處如主文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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