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朝枝/南投報導】針對衛生福利部於13日預告訂定「得供食品原料使用之中藥材品項及其產品屬性認定基準」草案,此項制度為我國中藥材管理的重要里程碑,透過明確界定「食品」與「藥品」,兼顧民眾健康保障與「藥食同源」文化傳承。
隨著養生風氣盛行,中藥材廣泛應用於日常飲食與藥膳中,惟中藥材本質仍具藥理作用,若使用不當,恐有健康風險。此次草案整合中醫藥專業與產業意見,提出五大管理重點,建立更清晰、可遵循的規範架構:一、明確界定食品可用中藥材:依據中醫藥理論與臺灣中藥典,草案將可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分為兩類:第一類(75項)具傳統食用文化,如百合、山藥、銀耳等,部分品項另訂使用限制。第二類(73項)食用須注意安全性,如馬齒莧、赤小豆等,並明訂每日食用限量。二、訂定食品管理例外原則:若產品中第二類中藥材占比過高或使用量接近藥用劑量,將改列藥品管理;但若已取得健康食品或相關許可,且符合特定條件,則仍可歸類為食品。三、明確食品型態適用範圍:草案明定多種常見食品型態,如糖果、餅乾、藥膳調理包及茶包等,在符合條件下不以藥品管理,並要求標示清楚食用方式,避免誤用。四、建立產品屬性判定原則:透過成分比例、使用劑量及產品型態等指標,建立一致性判定標準,降低市場混淆。五、不符規範者回歸藥品管理:未列入可食用名單或超出安全使用範圍之產品,將依法納入藥品管理,以強化風險控管。
衛生局長陳南松表示,本次草案不僅提升食品安全層級,也讓業者有更明確的遵循依據,減少灰色地帶。未來將配合中央政策,加強稽查市售產品及宣導正確觀念,避免民眾誤信「天然無害」而過量食用。中藥材雖源自天然,仍具一定藥理作用,「能吃不等於能多吃」。民眾日常食補應掌握「適量、適體質、適時機」三原則,切勿長期自行進補或混合多種中藥材使用;特別是長者、慢性病患者及同時服用西藥者,更應先諮詢醫師或藥師專業意見,避免交互作用或過量風險。另在選購含中藥材產品時,應認明標示來源、成分及建議食用方式,避免購買來路不明或宣稱療效之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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