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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周為政彰化報導〕原屬獅子山共和國的﹁米達斯貨船﹂,污染遭罰90萬元,但未繳罰款而過戶更名,法務部彰化執行分署祭出﹁禁止離境﹂指令,船公司立馬先繳10萬元,再辦理分期。


執行分署發言人胡天賜主任執行官說,分署成功執行由環保局對﹁米達斯雜貨船﹂開罰的90萬元,船舶公司同意分9期繳納,彰化分署才撤銷限制離境處分。


胡主任執行官說,原屬獅子山共和國的米達斯的雜貨船於 108年12月6日在彰化縣大城鄉三豐村海岸擱淺,當時因外籍船員受困船上無法下船而引起國人注意,事後雖然成功解決船上外籍船員無法離船的人道問題,但由於這艘船載有24.5公噸油品,在擱淺時被認定有污染之虞,船公司遭環保局依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裁罰90萬元。


分署胡主任執行官說,環保局進行裁罰程序時,﹁米達斯雜貨船﹂屬獅子山共和國籍,船公司Jih Lung國際貿易公司為外國公司,公司地址位於塞席爾共和國(Seychelles)首都馬埃島,環保局依行政程序法將裁處書送達Jih Lung國際貿易公司住所,由於我國在塞席爾共和國並無領事辦事處,只能囑託駐南非代表處代為送達裁處書。


駐南非代表處從南非郵局寄送公司地址失敗,環保局只能依法進行公示送達,並在公示送達期滿後於今年11月1日移送彰化分署執行。


胡天賜主任執行官表示,分署調閱相關文件發現﹁米達斯雜貨船﹂已於今年4月30日成功脫困,分署透過交通部航港局瞭解這艘船行蹤,得知該船正在高雄港進行船舶維修,但船舶所有人已過戶給香港新公司,船籍變更為蒙古籍,船名也變更,明顯有脫產事由。


耽心離境而無法執行罰款,胡天賜說,分署一方面立即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5條規定發函港務機關,未將90萬元繳清或提供足額擔保前禁止離境,另一方面立即發函傳喚這艘船在臺灣的林姓船東到分署說明。


林姓船東於11月22日下午委請訴訟代理人到彰化分署表示,公司未收到環保局裁處書,才沒繳納,但公司有誠意要處理,分署與新船舶所有人達成分期繳納協議,同意由第三人擔保分9期(每期1個月),每期繳納10萬元,新船舶所有人立即在當天繳交10萬元。


分署說,擔保契約成立後同意立即撤銷之前發出的限制船舶離境處分,胡主任表示,本案船籍原為獅子山共和國,船公司在塞席爾共和國,在移送執行前船公司不但從塞席爾共和國變更為香港公司,船籍也改為蒙古籍,致遭罰的船公司與變更的船舶分屬不同公司,堪稱分署成立以來最複雜的行政裁罰執行案件,增加執行難度,但在分署與環保局共同努力下,不到一個月即成功執行,創下協力合作的新里程碑,也為環境保護盡一份心力。


胡天賜說,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5條規定,﹁外國船舶因違反本法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於未履行前或有不履行之虞者,港口管理機關得限制船舶及相關船員離境。但經提供擔保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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