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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獻元台中報導】現行消防法第19條賦予消防員在必須實施破門等毀損行為來救人時,可在里長、社區主委、轄區員警等人的見證下破門救人,市議員陳成添30日在議會進行警消環衛委員會質詢,針對警消破門救人反遭民眾求償一事,請消防局依法說明,保障雙方權益。
 
陳成添表示,有時臨時找不到里長、主委等人時,消防員會擔憂實施破門恐吃上官司,但不破門恐耽誤黃金救援時間。若里長、主委等人無法立即到場時,以救人為第一優先,可否由轄區員警作為證人證實破門的必要性?
 
陳成添另詢問,針對警消同仁、里長的權益保障、民眾如申請賠償,消防局能否依現行法令依據說明,讓民眾、里長及警消同仁了解?
 
消防局長曾進財答詢表示,近年也有許多消防同仁遇到此兩難問題,如果是緊急情況(火災、自殺等)可以直接破門救人沒關係,但如果是其他人報案,且不確定屋內情況時,會由里長或屋主鄰居當證人來請鎖匠開門,降低損害範圍,但如果等待時間太久且屋內情況緊急時,也可以直接破門進入救人。
 
曾進財另說明,關於賠償部分,像發生火災時,如果原屋主的門無法進入,需經由隔壁鄰居的住家破牆進入時,臺中市都有編列預算來做賠償。
 
至於議座提到的「若里長、主委等人無法立即到場時,可否由轄區員警作為證人?」,曾進財坦言,現場警消同仁最怕遇到的就是破門後屋內卻無緊急情況,屆時若屋主有物品損壞或遺失也會找消防局申請賠償,後續處理對雙方都是繁瑣的過程,因此還是得視現場情況來選擇處理方式,若無緊急情況則以造成損害最低之方式為之。
 
陳成添也表示,針對不清楚屋內情況是否要實施破門一事,自己也是義消出身,十分清楚警消同仁常對此事感到兩難,需再與相關單位研討有無更好的解決方案;至於臺中市有編列賠償預算,也可以減輕警消負擔,保障警消與民眾雙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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